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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王杰与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北石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供电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北石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供电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王杰,男,汉族,1948年12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北石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北石桥村。法定代表人刘岩,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军正,该北石桥村村民。被告西安供电局,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159号。法定代表人王周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强,城南供电分局鱼化供电营业所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蓉,该局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北石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供电局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