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肖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因本案于200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19日3时45分左右,被告人肖某为实施盗窃,采用翻窗手段,非法进入本市西湖区古荡新村(西)63幢1单元301室石某家中,后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证人牛某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20日起至2008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琦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