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二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盛泽栋涛喷织厂与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盛泽栋涛喷织厂,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914号原告吴江市盛泽栋涛喷织厂。法定代表人张阅栋。被告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杏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盛泽栋涛喷织厂诉被告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盛泽栋涛喷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96元,减半收取7,0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