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中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中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5551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彦锋,男,该公司职员。被告西安中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姜明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