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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黄明灿与童永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灿,童永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002号原告黄明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沛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晔。被告童永尧。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灿诉被告童永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灿撤回对被告童永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1,7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