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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08-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黄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黄淑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248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大楼215号。法定代表人:郭志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峰,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宁波市海曙区。被告:黄淑敏,女,成年,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1日以被告已缴清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成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