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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08-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程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灞民初字第886号原告程某,西安市灞桥区第二运输公司下岗职工。被告焦某,陕西唐华第三棉纺公司职工。原告程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双方感情不和,家庭经济也出现问题,且被告与原告家人关系处不好,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及财产问题由法院处理。被告焦某辩称,双方感情尚可,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生活压力太大。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焦某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8年6月7日婚生一女取名程佳玉。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工作关系长期分开居住生活,久而久之,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于2008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理应互敬互爱,共同建设美满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避免矛盾激化。现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不应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离婚之诉。本案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其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