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08-05-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绍兴市医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何剑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医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何剑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医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霞。委托代理人蒋子华、陶冬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剑英。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诉人绍兴市医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同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绍兴市医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二审申请调取2007年7月13日傍晚绍兴市区的气象状况并证人出庭作证,结合其向原审提供的浙江省绍兴市越州公证处公证书等证据,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此外,原审确定的案由与原告诉称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否相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