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8-05-2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顾建华与顾宣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华,顾宣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顾建华。被告:顾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华诉被告顾宣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建华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建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