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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8-05-2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顾建华与顾宣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华,顾宣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顾建华。被告:顾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华诉被告顾宣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建华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建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