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08-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华明与陕西元洲装饰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明,陕西元洲装饰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华明,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委托代理人金秦英,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元洲装饰公司,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明诉被告陕西元洲装饰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01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