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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西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8-05-21

公开日期: 2020-07-30

案件名称

尹雷与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尹雷;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西行初字第12号原告尹雷,男,回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宾友道1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君,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会东,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高保田,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干部。原告尹雷诉被告天津市工商局河西分局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1日受理后,于2008年4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未规避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雷负担。审判长  詹易军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戴耀武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奕速录员  韩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