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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烟牟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08-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曲培连与曲培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培连,曲培浮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烟牟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曲培连,农民。被告:曲培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培连诉被告曲培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培连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培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曲培连交纳。审判员  曲恒波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纪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