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烟牟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08-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曲培连与曲培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培连,曲培浮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烟牟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曲培连,农民。被告:曲培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培连诉被告曲培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培连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培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曲培连交纳。审判员 曲恒波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纪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