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08-05-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陕西淮海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昌源石油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淮海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昌源石油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钞国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陕西淮海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三路豪盛花园D座2702室。法定代表人郭洪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昌源石油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张家堡62号。法定代表人刘生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凯,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茹,该公司职员。第三人钞国光,男,汉族,1951年2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淮海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昌源石油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钞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277元。审 判 长 尤 骥代理审判员 葛 峰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