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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鼓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08-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发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鼓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超科,公司行政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发如。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发如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