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08-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郑敏与李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敏;李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郑敏,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薛平智,男,48岁,汉族,系西安理工大学教师,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李红,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敏与被告李红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敏于2008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