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08-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940号原告王某甲,中国人民解放军93029部队现役军官。被告王某乙,西安太氐食品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08年5月21日以距离第一次离婚判决生效不足6个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屈 蓉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