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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08-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聪慧与孙小明、孙红亮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何聪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7)长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小明、孙红亮长期不在家居住,且无具体下落,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长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