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淳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08-05-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荷祥与周红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荷祥,周红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汪荷祥。被告周红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荷祥诉被告周红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汪荷祥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嘉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