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08-05-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荷祥与周红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荷祥,周红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汪荷祥。被告周红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荷祥诉被告周红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汪荷祥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嘉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