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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08-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755号原告姜某,又名姜双峰。委托代理人姜治乾,男,194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08年5月1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员 屈 蓉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