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麟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8-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麟游县九成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麟游县福利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麟游县九成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麟游县福利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麟执字第38-1号申请人麟游县九成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办公室)。代表人王某某,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办公室干部。被执行人麟游县福利厂。麟游县九成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办公室)与麟游县福利厂(以下简称福利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0)麟经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开发区办公室于200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土地及房屋予以查封,因无法变现,2001年6月20日此案中止执行。2008年3月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依法恢复本案执行。在执行中,经与申请人开发区办公室商议,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被执行人的资产监管,适时处理以偿还借款,且表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3296元。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麟经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 纪 明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 X 兵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瑞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