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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沧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8-05-20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王秀忠、于长水破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忠,于长水,王军伟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沧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秀忠,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盐山县农民。2006年8月22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被转回黄骅市看守所。被告人于长水,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黄骅市农民。2006年8月22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被转回黄骅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军伟,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山东省宁阳县农民。2006年8月22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被转回黄骅市看守所。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0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秀忠、于长水、王军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秀忠、于长水、王军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4年秋某天,被告人王秀忠、王军伟、于长水伙同陈宝华(批捕在逃)在沧县捷地乡柳孟春村东,盗窃5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价值1.2万元。2、2004年冬某天,被告人王秀忠、王军伟、于长水伙同陈宝华在南皮县刘八里乡赵庄村南,盗窃50千伏安变压器两台,价值2万余元;当日,四人又在刘八里乡侯庄村砖厂南边,盗窃5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价值1万余元。3、2005年2月25日晚,被告人王秀忠、王军伟、于长水伙同陈宝华在献县河街乡王三孝村东地里,盗窃5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价值1万余元;当日晚,四人又在献县郭庄乡东高庄村地里,盗窃5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价值1万余元。4、2005年春某天,被告人王秀忠、王军伟、于长水伙同陈某华在南皮县寨子镇王右全村西,盗窃30千伏安变压器二台,价值1万元左右。5、2005年5月19日晚,被告人王秀忠伙同马正文、任国军(均批捕在逃)在黄骅市岭庄乡大浪白村南,盗窃5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价值5000元左右。6、2005年5月21日晚,被告人王秀忠伙同马正文、任国军在孟村县孟村镇张庄村北,盗窃8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价值11000元左右;后又在孟村县孟村镇付庄村西,盗窃75千伏安变压器一台,价值15000余元;后又在孟村县辛店镇东满西村东,盗窃8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价值15000余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出示了证人林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被告人王秀忠、于长水、王军伟供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被告人王秀忠、于长水、王军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秀忠、于长水、王军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04年秋季一天,被告人王秀忠、王军伟、于长水伙同陈宝华(批捕在逃)在沧县捷地乡柳孟春村东,盗窃5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价值1.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①王秀忠供述:2004年秋天,王秀忠、王军伟、于长水伙同陈某华到了沧县捷地镇柳孟春村东地里,偷了一台变压器。②王军伟供述与王秀忠供述一致,并供述是开一辆银色捷达去的。只偷走了变压器的铜芯。③于长水供述与王秀忠供述一致。④林某证言:2004年秋天,柳孟春村刚安上一台变压器,不到一个月就被盗了,里面的铜芯被偷走。保定产的,50千伏安,型号是S9-50/10的,价值12000元。在村东1000多米,104国道南100来米。通上了电,正准备浇地用。⑤被告人王秀忠、王军伟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证实,二被告人确定沧县捷地镇柳孟春村东一台变压器,既是2004年秋,其伙同于长水、陈某华盗窃的。整个辨认过程认真、仔细,王秀忠、王军伟表示愿负全责。2、2004年冬季一天,被告人王秀忠、王军伟、于长水伙同陈宝华在南皮县刘八里乡赵庄村南,盗窃50千伏安变压器两台,价值两万余元;当日,四人又在刘八里乡侯庄村砖厂南边,盗窃5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价值1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①王秀忠供述:2004年冬天,其和王军伟、于长水、陈某华四人开车到了南皮县城,在县城南十多里地一个村南偷了两台变压器,然后又往南,在一个砖厂坑边偷了一台变压器里的铜芯。这些铜芯全卖给赵忠林了。每次王军伟负责开车,其余仨人具体操作拆卸变压器。②王军伟供述与王秀忠供述一致,并供述是其开车拉着于长水、王秀忠、陈某华去的。③于长水供述与王秀忠供述一致。④赵更生证言:2004年冬季,赵某浇地用的两台变压器被从杆上推下来,里面的铜芯被盗。全是50千伏安的,一台是当年安装的,另一台安装了有两年多了。每台价值13000元左右,两台共值两万多元。一台在赵庄南,向南的公路往东拐通侯庄的拐弯处,另一台在赵某500多米地里。当时拉下了叠开,暂时不用,每年春天、秋后浇麦子用。听说当晚南侯庄也被盗一台。⑤侯世延证言:2004年冬季,侯庄村窑厂安装的一台变压器被从杆上推下来,里面的铜芯被盗。是50千伏安的,是当年安装的,花了1万多元。在该村南窑厂南一个窑坑南边。通着电了,正准备浇冻水用。⑥被告人王秀忠、王军伟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证实,二被告人确定位于南皮县刘八里乡赵庄村南的两台变压器,曾于2004年冬天,被王秀忠、于长水、陈某华、王军伟偷走铜芯,后将铜芯卖给赵忠林。整个辨认过程认真、仔细,王秀忠、王军伟表示愿负全责。3、2005年2月25日晚,被告人王秀忠、王军伟、于长水伙同陈宝华在献县河街乡王三孝村东地里,盗窃5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价值1万余元;当日晚,四人又在献县郭庄乡东高庄村地里,盗窃5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价值1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①王秀忠供述:2005年初,王秀忠和于长水、王军伟、陈某华到了献县淮镇西十多里地,后来知道那地属于献县一个叫王三孝村和高庄村的地,就在307国道南,共两台变压器。王军伟开车把其余三人放下就走了。三人把变压器从台上推下来,把铜芯装袋子,背到道边,就打电话让王军伟过来拉。记得在最南边那台,于长水让电电了一下,从小房上摔了下来。②王军伟供述:在献县淮镇西边十几里地的地方,其把王秀忠和于长水、陈某华送到那,其就找地方躺着。他们得手后,就给其打电话,其开车过去,王秀忠和于长水、陈某华已经把变压器铜芯弄到了307国道边上,具体是几台不清楚。③于长水供述与王秀忠、王军伟供述一致。④王振坤证言:2005年2月26日上午,发现王某孝村地里一台浇地用的变压器被从台上推到了地上,铜芯被偷走了。是50千伏安的,刚安装了8个月,价值大约1万元左右。通着电了,正准备浇麦子用。在王某孝村正东一里多地里,地名叫北王侯地,变压器南100多米就是石黄高速。当晚该村北不太远的高庄地里也被盗一台变压器。⑤刘仲信证言:2005年初,东高庄村的变压器被从台上掀下来,里面的铜芯被盗。安了不到一年,是50千伏安的,价值一万六七千元。当时通着电正准备浇麦子。在献县郭庄乡李庄村南、307国道南100多米。⑥被告人王秀忠、王军伟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证实,二被告人确定献县河街乡王三孝村东地里一台变压器,即是2005年初王秀忠、于长水、陈某华、王军伟盗窃的。确定献县郭庄乡李庄村南100多米地里一台变压器,也是2005年初王秀忠、于长水、陈某华、王军伟盗窃的。整个辨认过程认真、仔细,王秀忠、王军伟表示愿负全责。4、2005年春季一天,被告人王秀忠、王军伟、于长水伙同陈某华在南皮县寨子镇王右全村西,盗窃30千伏安变压器两台,价值一万元左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①王秀忠供述:2005年春天,王秀忠、王军伟、于长水伙同陈某华到了南皮县寨子镇西边,在武千线南北,各偷了两台变压器,也是光偷的铜芯。②王军伟供述:2005年春天王秀忠、王军伟、于长水伙同陈某华开车到了南皮寨子镇西边的地里,王秀忠、于长水、陈某华下车去偷。具体偷几台不清楚,王军伟听电话,偷成后回去拉。③于长水供述与王秀忠、王军伟供述一致。④王书达证言:2005年春天一天晚上,王右全村西同时被盗两台变压器,村西500米左右地里、武千路南北各一台。里面的铜芯被盗。新安装了有4个来月,30千伏安的,每台值5000元左右,两台共值10000元左右。通着电了,正准备浇麦子用。⑤被告人王秀忠、王军伟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证实,二被告人确定南皮县寨子镇王右全村西500米左右地里、武千公路南北各一台变压器,既是2005年春天,王秀忠、于长水、陈某华、王军伟盗窃的。整个辨认过程认真、仔细,王秀忠、王军伟表示愿负全责。5、2005年5月19日晚,被告人王秀忠和马正文、任国军(均批捕在逃)在黄骅市岭庄乡大浪白村南,盗窃5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价值5000元左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①受、立案登记:谷良泽报案称2005年5月20日发现岭庄乡大浪白村南一台变压器被盗。黄骅市公安局予以立案。②王秀忠供述:2005年5月份,王秀忠和马正文、任国军到黄骅市大浪白村南道东,地里一台变压器被我们推下来,偷走了铜芯。③谷良泽证言:2005年5月20日早晨发现大浪白村南地里的变压器被盗了。是正通着电准备浇地用的。变压器是银灰色的,山西孟县农机厂生产,74年出厂,现在价值四五千元,50千伏安的。在大浪白村的南面约1公里,滕千线的东边,离滕千线有50多米。④被告人王秀忠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证实,王秀忠指认位于大浪白村村南200多米、滕某东一台变压器,既是2005年5月份,其伙同马某、任某盗窃的。整个辨认过程认真、仔细,王秀忠表示愿负全责。6、2005年5月21日晚,被告人王秀忠伙同马正文、任国军在孟村县孟村镇张庄村北,盗窃8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价值11000元左右;后又在孟村县孟村镇付庄村西,盗窃75千伏安变压器一台,价值15000余元;后又在孟村县辛店镇东满西村东,盗窃8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价值15000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①王秀忠供述:2005年5月份,王秀忠伙同马正文、任国军到了孟村县张庄村北、付庄村西、满西村东之间,偷了三台变压器。②尹振义证言:2005年5月22日,张庄村被盗的变压器是80千伏安的,通着电了,准备浇麦子。③李国军证言:2005年5月22日5时许,张庄村支书打电话告诉其说村北的变压器被盗了。是2001年购进的,价值11000元。到现场后发现变压器在小屋下面,只有外壳,内部的铜芯全被偷走了,防盗锁被锯开了。在张庄村北200多米,在通往付庄村道的南侧。④高振邦证言:2005年5月22日凌晨5时许,有村民告诉其付庄村西边地里的变压器被盗了。位于付庄村西约一公里处,在通往东满西村土路的南侧。变压器是一个月前才购进的,75千瓦的,价值15000元,变压器内的铜套被偷走了,连线都被剪断,只剩下外壳丢在变压器小屋下面。⑤樊叙德证言:2005年5月份,正浇麦子时,东满西村的变压器被盗了,刚装了半年,是80千伏安的,价值15000余元。在村东500多米,在小屋上安着。正通着电,浇麦子用。听说那天附近丢了三台变压器,张庄一台、付庄一台。⑥王秀忠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证实,王秀忠指认位于孟村县张庄村北、孟村镇付庄西、辛店镇东满西村东这片地里,共三台变压器,既是2005年5月份,其伙同马某、任某盗窃的。整个辨认过程认真、仔细,王秀忠表示愿负全责。综合证据: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沧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王秀忠,1970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人于长水,1957年2月11日出生。被告人王军伟,1976年12月3日出生。一、被告人于长水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王秀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王军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秀忠系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的成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破坏变压器12台,价值113000元,给当地人民群众农业生产造成危害。其手段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但无证据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其目的行为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犯罪属牵连犯罪,择一重罪处罚,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王秀忠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于长水系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的成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破坏变压器8台,价值67000元,给当地人民群众农业生产造成危害。其手段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但无证据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其目的行为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犯罪属牵连犯罪,择一重罪处罚,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于长水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军伟系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的成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破坏变压器8台,价值67000元,给当地人民群众农业生产造成危害。其手段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但无证据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其目的行为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犯罪属牵连犯罪,择一重罪处罚,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王军伟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秀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于长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王军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郑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