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8-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仲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上海仲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甫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廷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仲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秣陵路50号403-8室。法定代表人:颜仲良,总经理。原告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仲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50000元。被告上海仲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水泥制品的专业生产单位,2006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定作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将被告需要的水泥制品交给了被告,但被告收货后却不能及时付款,尚欠价款1150000元。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材料、定作合同、结账单、支票复印件二份、公安局调查材料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未支付价款的,原告可以要求其支付。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仲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付。本案受理费15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50元,由被告上海仲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