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08-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越贡酿酒厂与宋怀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越贡酿酒厂,宋怀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141号原告绍兴越贡酿酒厂。负责人陈阿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丽琴。被告宋怀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越贡酿酒厂与被告宋怀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越贡酿酒厂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越贡酿酒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越贡酿酒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