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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08-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越贡酿酒厂与宋怀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越贡酿酒厂,宋怀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141号原告绍兴越贡酿酒厂。负责人陈阿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丽琴。被告宋怀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越贡酿酒厂与被告宋怀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越贡酿酒厂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越贡酿酒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越贡酿酒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