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08-05-2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091号原告:杨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人劝说,已自行和好,故原告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玲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