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08-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德军与嘉兴市意丝利布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军,嘉兴市意丝利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李德军。委托代理人:范慧慧,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意丝利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祝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英,浙江矛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军与被告嘉兴市意丝利布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军于2008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军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75元,由李德军负担。代理���判员刘丰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