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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08-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制革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恩鑫针纺有限公司、吴铭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制革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恩鑫针纺有限公司,吴铭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849号原告绍兴县制革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新桥。法定代表人张国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越、包巨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恩鑫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群贤村。法定代表人吴恩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长荣。被告吴铭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制革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恩鑫针纺有限公司、吴铭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制革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依法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