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凤民破字第008-2号
裁判日期: 2008-05-2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凤阳县棉织厂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凤阳县棉织厂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凤民破字第008-2号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棉织厂。法定代表人王元志,厂长。债务人安徽省凤阳县棉织厂申请破产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6日依法裁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称:安徽省凤阳县棉织厂于1999年6月全面停产,企业严重资不抵债,特申请安徽省凤阳县棉织厂破产还债。本院认为,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申请破产条件,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安徽省凤阳县棉织厂破产。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诉状,申诉于凤阳县人民法院。审判长 穆淮安审判员 郑守勋审判员 赵 燕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