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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08-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廖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869号原告:廖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唐 高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欣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