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麟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8-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麟游县九成宫粮油购销站与石军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麟游县九成宫粮油购销站,石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75号原告麟游县九成宫粮油购销站。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主任。被告石某某,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麟游县九成宫粮油购销站与被告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麟游县九成宫粮油购销站于二○○八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已付清了合同欠款,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麟游县九成宫粮油购销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麟游县九成宫粮油购销站负担。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团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