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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08-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潘德苗与余姚市鑫达工具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姚市鑫达工具有限公司,潘德苗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鑫达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建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德苗。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余姚市鑫达工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德苗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余姚市鑫达工具有限公司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姚市鑫达工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代理审判员  王胜东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