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08-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张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08年5月20日开庭审理,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审 判 员 鲁国强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婷共印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