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8-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曹安平与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安平,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曹安平,男,汉族,1961年5月1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八佳路长安航空家属院,系长安及空有限责任公司飞行员委托低理人杨卫江、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号创业广场B0206.法定代表人折益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宋雨,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安平与被告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安平于2008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安平起诉被告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该案诉讼请求已经并入(2008)雁民初字第318号合并处理,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安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关宝年审判员 陈红联审判员 李 明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