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931号
裁判日期: 2008-05-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铁娟与被告敬铁军、杨秀荣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铁娟;敬铁军;杨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931号 原告王铁娟,女。 被告敬铁军,男。 被告杨秀荣,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娟与被告敬铁军、杨秀荣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娟以因无房照证明,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铁娟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铁娟负担。 审 判 长 于弘波 审 判 员 陈 哲 代理审判员 翟星星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