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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931号

裁判日期: 2008-05-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铁娟与被告敬铁军、杨秀荣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铁娟;敬铁军;杨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931号 原告王铁娟,女。 被告敬铁军,男。 被告杨秀荣,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娟与被告敬铁军、杨秀荣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娟以因无房照证明,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铁娟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铁娟负担。 审 判 长  于弘波 审 判 员  陈 哲 代理审判员  翟星星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