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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08-05-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钟水林与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水林,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347号原告:钟水林。委托代理人:王越明,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刚。被告: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镇越华新村。法定代表人:陈林川,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钟水林诉被告绍兴越华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钟水林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3元,减半收取1,1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