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龙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8-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爱香与蔡建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香,蔡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龙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爱香。被执行人蔡建飞。申请执行人王爱香与被执行人蔡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龙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建飞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银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之存款。申请人自愿要求延期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王爱香发现被执行人蔡建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 伦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崇林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龙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爱香,女,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水心昌盛锦园D幢605室。被执行人蔡建飞,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岩岙村岩岙路30弄2号。申请执行人王爱香与被执行人蔡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龙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建飞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银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之存款。申请人自愿要求延期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王爱香发现被执行人蔡建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伦二○○八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崇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