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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08-05-1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田建华与被告西安秦腔剧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华,西安秦腔剧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新民初字第975号原告田建华,男,194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学忠,男。被告西安秦腔剧院,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号。法定代表人雍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齐进军、王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建华与被告西安秦腔剧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忠、被告西安秦腔剧院的委托代理人齐进军、王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建华诉称:原告原系西安五一剧团职工,2001年因五一剧场和商场被拆迁,五一剧团与开发商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8日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开发商按名单给原告发放停产停业期间的工资补贴24个月,直到新剧场、商场落成止。后开发商违约,五一剧团和开发商又决定将合同延长三年,直到2006年7月31日止。2006年初,五一剧团建制撤销,财产和职工归属被告西安秦腔剧院。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发放��发商支付的工资补贴,但被告总以开发商未支付而予以搪塞,直到2007年11月底,原告见到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才得知原告的权利被侵害。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五年工资补贴100000元。被告西安秦腔剧院辩称:五一剧团与开发商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中涉及的过渡费,是依据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采用的一种计算标准,并非确定由开发商直接给员工发放工资及补贴。原告请求将开发商支付的过渡费给其发放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西安市五一剧团职工,于1997年6月退休,其退休工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2001年7月18日,拆迁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拆迁人西安市五一剧团签订一份拆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乙方过渡搬迁方式:自��过渡、自行搬迁;第三条约定:过渡期24个月;附表三:补贴标准24个月职工工资补贴总和,按季发放。2006年初,五一剧院建制被取消,财产和职工归属被告西安秦腔剧院。此后,拆迁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拆迁人西安秦腔剧院,因拆迁安置协议发生纠纷。被告将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06年9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西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过渡费至2006年6月30日止。原告在与被告关于过渡费问题上协商无果后,2007年12月原告向西安市劳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拆迁安置协议书、(2006)西民二初字第45号调解书、补贴表、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对自行临时过渡的被拆迁人,按下列规定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三)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非住宅房屋,按其搬迁前一个月在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和国家补贴)的百分之百计发。也就是说拆迁安置过渡补助费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的过程中,由于拆迁人无法给被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或不能一次性安置被拆迁人,而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补助费用。本案中,拆迁人是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拆迁人是西安市五一剧团(现变更为西安秦腔剧院),临时过渡补助费是支付给被拆迁人即西安秦腔剧院的,按“在册职工工资总额”支付,是一种过渡补助费的计算标准,而非直接补偿给职工个人,现在原告要求被告按拆迁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发放工资补贴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建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