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08-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雷惠珍与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雷惠珍;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雷惠珍,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吴巍、姚子奇,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通力大厦。法定代表人孙忠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桂华,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欣燕,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受理原告雷惠珍诉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04元,由原告负担2552元。审判员 尤 骥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庆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