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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08-05-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许卫明与绍兴县恒志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卫明,绍兴县恒志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70号原告:许卫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孝忠、陈其华。被告绍兴县恒志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利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兴、沈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高氏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恒志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高氏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