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越民一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08-05-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裘雪春与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府山村民委员会、寿红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雪春,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府山村民委员会,寿红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越民一初字第1717号原告裘雪春。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府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区偏门山阴路243号。被告寿红卫(曾用名寿红威)。本院在审理原告裘雪春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府山村民委员会、寿红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沙利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