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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浙民三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08-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叶辉彦、黄婉凤与绍兴中兴商城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中兴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叶辉彦,黄婉凤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浙民三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中兴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霞祥。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绍兴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彦。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顺德、陶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辉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婉凤。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子华。上诉人绍兴中兴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绍兴中兴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彦,上诉人绍兴中兴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顺德、陶鹏,被上诉人叶辉彦、黄婉凤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绍兴中兴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登记署业务资料申请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商业登记署申请退回证明文件,证明商业登记号码为17701932-000利大贸易公司因在10年或以上的连续期间内停止经营,有关业务记录已被删除。2.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登记署出具的商业登记号为20756784-000-05利大贸易公司商业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于1997年5月16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于1999年5月1日结业,结业前东主为黄婉凤。3.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登记署出具的商业登记号为37477531-000-12-06-3利大贸易公司商业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于2006年12月22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东主为黄婉凤、叶辉彦。该公司与登记为绍兴中兴商城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的利大贸易公司为不同的二个企业。被上诉人叶辉彦、黄婉凤庭审质证认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鉴于上诉人绍兴中兴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实体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