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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遂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8-05-13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潘丽平与朱益军、刘芬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丽平,朱益军,刘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遂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潘丽平。被申请人朱益军。被申请人刘芬。申请人潘丽平因与被申请人朱益军、刘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益军、刘芬所有的遂昌男爵男士专业美容中心的财产在55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朱益军、刘芬所有的遂昌男爵男士专业美容中心的财产在55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晓燕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