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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08-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俞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935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卫。被告叶某甲。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金国元。原告俞某诉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屠国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某诉称,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原、被告���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另外被告还经常赌博。2007年5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时已调和,但好景不长。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被告承担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叶某甲对结婚生育子女等事实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发生争吵,主要原因是被告患有肾病,需长期治疗。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绍兴县福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叶某乙。后因被告患病,原、被告分居生活。2007年5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和好。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养育子女,已形成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产生磨擦在所难免,但这些磨擦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珍爱家庭,关爱子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俞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