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西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8-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麻绳佩与青岛南南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绳佩,青岛南南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西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麻绳佩。委托代理人宫强。被告青岛南南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熙正。委托代理人滕宏力、方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麻绳佩诉被告青岛南南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绳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速递费60元,共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