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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08-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傅伏娟与孙国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伏娟,孙国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34号原告傅伏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边海火,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国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伏娟诉被告孙国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伏娟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国方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伏娟撤回对被告孙国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