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08-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傅伏娟与孙国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伏娟,孙国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34号原告傅伏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边海火,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国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伏娟诉被告孙国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伏娟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国方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伏娟撤回对被告孙国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