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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08-05-13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戴跃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跃锋。2007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宏。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跃锋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孙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跃锋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至2007年10月间,被告人戴跃锋以撬开防盗门锁芯后破门入室的方法对嘉善县魏塘镇内多个住宅小区进行盗窃,价值达人民币100086.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诉请法院,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戴跃锋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五节犯罪事实中其盗窃物品中没有1000元现金及2包软壳中华。被告人戴跃锋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五节事实应采用就低认定原则;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家属基本退清赃款;4、被告人以前表现较好,且盗窃所得基本未销赃或使用。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戴跃锋在三至十年内量刑,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到2007年10月间,被告人戴跃锋以撬开防盗门锁芯后破门入室的方法对嘉善县魏塘镇内多个住宅小区进行盗窃,具体如下:1、2006年12月4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龙柏花苑21幢东梯201室陈玉兰家,从书房书柜上窃得古钱币5套共100枚,价值约人民币300元。2、2006年12月26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城南新村1幢1梯202室沈安娜家,从西南卧室床头柜内窃得挂有狗形挂件镶钻的PT750铂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680元。3、2007年1月18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斜家桥新村10幢西梯305室金晓英家,从西南卧室床垫下的信封内窃得现金1080元。4、2007年2月5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解放四村14幢2梯102室王钰彦家,在卧室衣橱的衣服下窃得十元面值的老版人民币共500元左右,在卧室衣橱的皮箱内窃得一元面值老版人民币共100余元、五元面值1998年熊猫纪念币1枚(价值人民币140元)、鸡年小钱币贺礼卡1套(价值人民币20元)、一元面值各类纪念币31枚(价值人民币2426.50元)、1980年版铜质一角硬币1枚(价值人民币5元)、1980年版铜质二角硬币1枚(价值人民币50元)、1980年版铜质五角硬币1枚(价值人民币50元)。5、2007年4月11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永安里17幢西梯104室邱志强家,从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窃得带有花形挂件的24K女式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5000元)、铂金PT950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3150元)。6、2007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戴跃锋至永安里15幢西梯104室鲁根英家,从客厅电视机柜下保险箱内窃得现金20000元,从首饰盒内窃得24K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500元)、24K黄金镶绿宝石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000元)、铂金PT750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560元)。7、2007年4、5月份的一天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南苑里4幢1单元302室沈丽娟家,从卧室床头柜内窃得型号为N-L767的浪琴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4900元。8、2007年5月25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永安里39幢东梯201室赵恬令家,从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窃得现金2000元。9、2007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戴跃锋至永安里11幢1梯202室王务民家,窃得24K黄金项链2根(价值人民币4000元)、24K黄金戒指2枚(价值人民币1500元)、24K黄金半页鸡心1个(价值人民币2500元)及现金2200余元。10、2007年6月22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城南新村8幢17梯402室许元成家,从卧室衣橱内窃得硬壳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450元)、软壳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750元)。11、2007年7月5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龙柏花苑24幢3梯201室平小玲家,从书房内窃得康柏B200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900元)、现金1000元,从卧室橱柜内窃得英镑400元(价值人民币5977.60元)。12、2007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戴跃锋至永安里38幢2梯201室陈莉家,从卧室柜子上的黄色小包内窃得现金530元。13、2007年8月1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城南新村4幢10梯502室赵春权家,从卧室橱柜的玻璃台板上窃得现金800元。14、2007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戴跃锋至永安里26幢西梯303室张轶家,从书房电脑桌上窃得三星D528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66元)及现金50元。15、2007年8月9日上午,被告人戴跃锋至永安里25幢1梯202室周文英家,从小房间内窃得中华5000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100元)、中华硬壳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420元),从卧室床头柜棕色小皮夹内窃得现金515元,衣橱抽屉内窃得24K黄金耳环1付(价值人民币2000元)。16、2007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戴跃锋至永安里24幢2单元203室谢鹤翔家,从卧室柜子抽屉内的鞋盒中窃得现金500元。17、2007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戴跃锋至永安里24幢2单元204室陈善林家盗窃未果。18、2007年8月21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解放四村14幢1梯501室朱霞家,从卧室衣橱内窃得24K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640元)、18K白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480元)、24K米老鼠黄金挂件1个(价值人民币480元)。19、2007年8月24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解放四村16幢东梯101室席艳家,从卧室内窃得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6860元)、24K黄金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2378.80元)。20、2007年9月7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永安里30幢西梯203室周建雯家,从卧室内窃得24K黄金麒麟挂件1个(价值人民币320元)及现金3800元。21、2007年9月14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永安里33幢东梯401室于志杰家,从卧室电视柜抽屉内窃得现金1000元、硬壳中华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900元)、精品两包装利群2包(价值人民币180元)、黄鹤楼1916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240元)。22、2007年9月14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永安里33幢东梯302室杨芹霞家,窃得猪形储蓄罐1个,价值人民币8元。23、2007年9月20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解放四村3幢西梯102室王志波家盗窃未果。24、2007年9月21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解放四村16幢3单元102室XX萍家,从卧室床头柜上窃得索爱W70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15元。25、2007年9月21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解放四村15幢1单元201室张伟家,从卧室衣橱里的黄色小包内窃得现金100余元。26、2007年9月21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永安里14幢1梯102室郦国峰家盗窃未果。27、2007年9月29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乐安里10幢1梯102室袁志家,从东面卧室橱柜内窃得现金1000元,从西面卧室橱柜抽屉内窃得24黄金手镯1个,价值人民币2000元。28、2007年10月10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至永安里30幢西梯103室于小平家盗窃未果。29、2007年10月18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永安里25幢1梯502室蔡东英家盗窃未果。30、2007年10月19日白天,被告人戴跃锋至南苑里9幢1梯202室曹洁莉家,在卧室橱柜抽屉内窃得硬壳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450元)、青岛卷烟厂一支笔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00元)、深蓝色芙蓉香烟5包(价值人民币175元)、上海造币厂礼品卡2张(价值人民币20元)、纪念币1套(价值人民币1200元)、24K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戴跃锋处扣押部分赃款、赃物,被告人戴跃锋家属退清全部赃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戴跃锋的供述及当庭陈述;被害人陈玉兰、沈安娜、金晓英、王珏彦、邱志强、鲁根英、沈丽娟、赵恬令、王务民、许元成、平小玲、陈莉、赵春权、张轶、周文英、谢鹤翔、陈善林、朱霞、席艳、周建雯、于志杰、王志波、XX萍、张伟、郦国峰、袁志、于小平、蔡东英、曹洁莉的陈述;证人翁金闪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戴跃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没有现金及香烟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人戴跃锋在被害人周文英家所窃钱物中有1000元人民币及2包软壳中华香烟,应采用就低认定原则,对上述钱物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戴跃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98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戴跃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跃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扣押物品及被告人戴跃锋所退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褚在倩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