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县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08-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长沙印山合力建材限公司与陈建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印山合力建材限公司,陈建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县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印山合力建材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江背镇印山村。法定代理人余德复,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建根。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建根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934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根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晋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