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越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08-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绍兴三雄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三雄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绍兴三雄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国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华。被告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和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原告绍兴三雄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盛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被告于2008年3月2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08年3月8日作出(2008)越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对管辖权的异议,该裁定书于2007年4月11日生效后,本院于2008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陈建华,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金海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三雄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承包合同,原告为被告在绍兴钱华铁皮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工程进行施工。现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一年以上,被告尚有约定的38250元工程余款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8250元,并支付自2006年6月16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安装承包关系,但工程款没有合同中约定的这么多,而且双方的工程到现在为止也没有进行结算。在原告施工的过程中,有部分工程是被告自己做的。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3日,原告(原为上虞三雄钢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承包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分包绍兴钱华铁皮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工程,工程造价127.5万元,工程结束原告以70%材料发票和30%人工工资形式结算;变更施工范围等引起的费用增减,则按实际结算;付款及结算方式:1、构件进场安装前二天内,续付进度款30%,计人民币380000元整;2、结构安装结束后二天内,续付进度款20%,计人民币255000元整;3、围护进场安装结束后,续付进度款30%,计人民币384000元整;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天内付工程款17%,计人民币216750元整;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付人民币38250元整。2005年6月16日,上述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而被告至今尚未支付给原告最后一笔工程款38250元,遂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管局文件1份、安装承包合同1份、竣工验收记录2份、民事判决书2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承包合同,主体适格,未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分包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一年以上,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由被告支付未付工程款从200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有一部分工程系其自行完成,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其称法院到现场勘察便知部分工程由其完成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的承包合同系包价,被告请求审计工程造价,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称双方尚未结算,本院审查双方合同约定以材料发票和人工工资形式进行结算,系对结算形式的要求,而最后一笔工程款在付款条款中已明确约定支付时间,故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三雄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余款3825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工程余款从200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合计478元,由被告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跃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