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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08-05-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岑国庆与朱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国庆,朱国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1555号原告:岑国庆,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朱国安,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原告岑国庆诉被告朱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5日受理后,由于原告岑国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75元,由原告岑国庆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科军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