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08-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丁玉民、丁洪莉等与颜廷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民,丁洪莉,丁洪艳,丁洪焕,丁洪波,明玉,许传兰,颜廷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丁玉民,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系死者明素彩之夫)原告丁洪莉,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系死者明素彩之女)原告丁洪艳,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系死者明素彩之女)原告丁洪焕,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系死者明素彩之女)原告丁洪波,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系死者明素彩之子)原告明玉,男,193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系死者明素彩之父)原告许传兰,女,193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系死者明素彩之母)。委托代理人刘凤宝,临沂罗庄双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廷杭,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郑学保,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负责人徐志伟,经理。原告丁玉民、丁洪莉、丁洪艳、丁洪焕、丁洪波、明玉、许传兰与被告颜廷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3日作出(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37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被告鲁13-×××××运输拖拉机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13-×××××运输拖拉机的查封。审 判 长 何国防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