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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08-05-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干张富、金月珍与金文娟、干淼烽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干张富,金月珍,金文娟,干淼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干张富。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月珍。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张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文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干淼烽。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燕君。上诉人干张富、金月珍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同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08年5月13日,上诉人干张富、金月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干张富、金月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干张富、金月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870元,依法减半收取4935元,由上诉人干张富、金月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美娟 来自: